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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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充分、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维护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江苏省文交所)的信息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在江苏省文交所交易的产品有关的全部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江苏省文交所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江苏省文交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监管部门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三条 江苏省文交所对本办法第二条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江苏省文交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江苏省文交所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等。
    第四条 江苏省文交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江苏省文交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文交所提供信息实行等价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备忘录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江苏省文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江苏省文交所发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由江苏省文交所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八条 江苏省文交所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江苏省文交所、会员、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投资者,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江苏省文交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九条 江苏省文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不同层次的信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发布公告类信息,根据交易情况发布各类交易相关的信息,交易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即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交易信息,挂牌藏品托管及挂牌托管结果信息,再挂牌及再挂牌托管信息,挂牌交易申购及申购结果信息,股权及版权业务相关信息,会员培训相关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以及相关历史数据。
    第十条 即时信息是指通过江苏省文交所交易系统集中显示的与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藏品交易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
    实时行情:藏品代码、名称、开盘价、最新价、现量、涨跌、幅度、最高价、最低价、昨收盘价、买价、买量、卖价、卖量、成交量、成交金额、均价、库存量、量比、委比等信息。
    第十一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包括:上线藏品价格偏离度、现货市场采集价和按《江苏省文交所藏品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应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交易信息。
    每周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每周行情:藏品代码、名称、开盘价、最新价、现量、涨跌、幅度、最高价、最低价、昨收盘价、买价、买量、卖价、卖量、成交量、成交金额、均价、库存量、量比、委比等信息。
    第十三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每月行情:藏品代码、名称、开盘价、最新价、现量、涨跌、幅度、最高价、最低价、昨收盘价、买价、买量、卖价、卖量、成交量、成交金额、均价、库存量、量比、委比等信息。
    第十四条 江苏省文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藏品挂牌托管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藏品挂牌托管信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挂牌托管信息:藏品名称、藏品简称、藏品代码、藏品类别、藏品挂牌参考价、单位、鉴定托管时间、保管费、鉴定费、挂牌费、鉴定地址、鉴定流程、鉴定注意事项及申购比例等。
    第十六条   江苏省文交所根据挂牌鉴定托管情况发布挂牌鉴定托管结果信息。
    第十七条   挂牌鉴定托管结果信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挂牌鉴定托管结果信息:藏品名称、藏品简称、藏品代码、申请鉴定数量、鉴定合格数量、合格率及现库存量等。
    第十八条   藏品名称、藏品简称、藏品代码、现货平均价、现货基准价、收盘价、成交均价、当前流通量、再挂牌分配比例、理论再挂牌数量、再挂牌权益登记日、再挂牌鉴定日、再挂牌上市日、单位、再挂牌参考价、再挂牌鉴定费、再挂牌费、再挂牌流程、再挂牌注意事项及再挂牌鉴定地址等。
    第十九条   江苏省文交所根据再挂牌鉴定托管情况发布再挂牌鉴定托管结算信息。
    第二十条   再挂牌鉴定托管结果信息:藏品名称、藏品简称、藏品代码、原库存量、理论可申请数量、实际申请数量、实际托管量、合格数量及现库存量等。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文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藏品挂牌交易申购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藏品挂牌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藏品挂牌交易申购信息:申购比例、自有持仓比例、申购时间、摇号时间、公布中签结果时间、挂牌交易时间、藏品名称、藏品简称、基本信息(藏品代码、发行机构、材质、发行时间、面值、挂牌参考价、单位、托管量、限售数量、限售时间)、交易参数(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首日涨跌幅限制、正常交易日涨跌幅限制、最小提货量、单边交易手续费、保管费)、申购参数(供申购数量、申购价格、单账户最大中签率、战略配售对象、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限售数量、战略限售时间)及中签分配流程等。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文交所根据藏品挂牌交易申购结果发布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挂牌交易所申购结果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挂牌交易所申购结果信息:藏品名称、藏品简称、藏品代码、申购数量、委托申购数量、委托申购资金、中签人数及中签分配数(市值中签数、现金中签数随机摇号中签数)等。
    第二十五条 大户报告信息披露,江苏省文交所每季度末对各交易品种前十大持仓总量等实际交易信息进行公示,实际交易相关信息最迟在本季度末交易发生后的次交易日开始公示。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文交所通过行情系统、互联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并可通过经江苏省文交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会员、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需经获得江苏省文交所书面授权后才能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并对其从江苏省文交所获得的不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员、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应当书面承诺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终端用户是指向江苏省文交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订购交易信息服务的信息最终接收者。终端用户只能从江苏省文交所或江苏省文交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处获取交易信息。
    第三十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与终端用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规定终端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终端用户盗接、转接交易信息的处理措施及应负的责任。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将其签订的用户协议报江苏省文交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文交所查询终端用户信息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立即提供其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副本及该用户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信息设备使用明细表并报送江苏省文交所,有新增或者变动的应当于每月7日前报送江苏省文交所。
    第三十三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用户协议要求其用户承诺其接收的信息仅供自身使用,不得将交易信息出售或者转让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进行再传播。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防止其用户未经江苏省文交所授权,以任何方式将交易信息进行再传播,或者将交易信息提供给他人进行再传播。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江苏省文交所对其用户进行监管,不得规避或者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现或者认为可能存在针对江苏省文交所信息的侵权行为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江苏省文交所,协助江苏省文交所展开调查,并配合江苏省文交所针对侵权行为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措施。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从事与交易信息有关的信息传播、经营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文交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文交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文交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区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并根据不同档次或者深度的实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等交易信息,以及各类统计信息和藏品历史数据库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江苏省文交所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江苏省文交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传输和传播江苏省文交所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未经江苏省文交所许可,擅自对交易信息进行增值开发的机构和个人,江苏省文交所有权要求其停止增值开发,禁止其使用增值开发成果,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追究法律责任。
    江苏省文交所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上述机构和个人进行屏蔽的,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将约定的增值开发成果向江苏省文交所备案。未履行备案义务的,江苏省文交所有权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要求信息传播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屏蔽,并可根据已签署的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已获江苏省文交所许可传播和增值开发信息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江苏省文交所根据已签署的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文交所会员使用、传播江苏省文交所信息的,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江苏省文交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文交所会员违反本办法的,江苏省文交所将根据《江苏省文交所违规交易处理办法》以及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交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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