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10-22
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邮币卡中心投资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邮币卡中心(以下简称“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中心”)投资者协会。
第二条 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中心投资者协会是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自律和非营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度等规定,对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发挥江苏省文交所和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邮币卡业务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邮币卡业务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江苏省文交所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江苏省文交所上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南京市。
第二章 入会
第六条 入会资格
第七条 协会会员必须具备江苏省文交所投资者会员或法人机构会员代表人资格。
第八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合法并从事与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投资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通过协会向江苏省文交所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六)协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度和业务规范等;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和江苏省文交所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法人机构投资者会员);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协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中途调整、退会程序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实行申请审核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协会办公会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会员证书。
为了充分集中广大普通投资者的意见,让各方普通投资者代表都能参与发表意见及协会活动,普通投资者代表实行三个月到期轮选。
第十五条 各类会员可推选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法人机构会员代表人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法人机构会员更换一般会员代表,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同意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法人机构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单位,继任法人机构会员代表须经协会办公会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协会成员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职务,普通投资者代表涉副会长调整的参照法人机构副会长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法人机构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 一般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副会长及以上职务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成员二分之一成员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三章 协会结构
第十九条 投资者协会构成代表方:原始托管人、经纪会员、战略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等四大类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协会的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度和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依法维护各类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江苏省文交所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邮币卡行业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对经纪会员之间、经纪会员与投资者会员之间发生的邮币卡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协会成员就邮币卡业务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积极维护和推动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战略机构投资者依规履行公告义务;
(七)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邮币卡知识;
(八)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会员大会;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名并组建各协会分会;
(七)提名各协会分会会长等资格确认;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请罢免协会会员资格;
(十)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协会会长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投资者协会会议;
(三)提议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检查会员大会议提落实进度;
(五)提议拟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协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协会设有投资者协会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兼任投资者协会办公室负责人,并负责保管投资者协会所涉文件等档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协会副会长分工与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五章 投资者协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协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投资者协会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另根据会长提议召集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投资者协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成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会长拟定。
第三十一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协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投资者协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二)投资者协会会长认为必要时;
(三)投资者协会办公会提请时。
第三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投资者协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投资者协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会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规定的投资者协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投资者协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会长。会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会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五日内,召集投资者协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投资者协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投资者协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投资者协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五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投资者协会会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投资者协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会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会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投资者协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投资者协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会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投资者协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投资者协会会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三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投资者协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会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投资者协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会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会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会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会员人数。
(四)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投资者协会会议的会员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员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会员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投资者协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会员接受其他会员委托代为出席投资者协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会员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五)发表意见
会员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会员可以在会前向投资者协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六)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会员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会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会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会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七)表决结果的统计
书面表决的,与会会员表决完成后,投资者协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会员的表决票,交协会秘书长在一名独立会员外成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举手投票表决的,协会秘书长在一名独立会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协会秘书长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会员表决结果。
会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八)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投资者协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本协会全体会员人数三分之二的会员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者协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会员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九)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会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因会员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会员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会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其他需回避表决的情形。
在会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投资者协会会议由三分之二的无关联关系会员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会员三分之二通过。
(十)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投资者协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十一)暂缓表决
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会员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会员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十二)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投资者协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录音。
(十三)会议记录
协会秘书长应当安排投资者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协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会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会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四)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协会秘书长还可以视需要安排投资者协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十五)会员签字
与会会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会员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会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会员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十六)决议的执行
会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投资者协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投资者协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江苏省文交所提供可列支范围内的专项资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委派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办公室应定期(年度)向协会办公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办公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办公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协会所有成员三分之二以好表决通过,并报备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协会文件、会议资料等档案,其中会议资料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会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等,由投资者协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协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2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本章程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中心投资者协会
2015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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