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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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交所邮币卡交易中心藏品提货细则

发布日期:2015-09-16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江苏省文交所)交易标的物提货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提货行为,根据《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江苏省文交所提货业务按本细则进行,江苏省文交所、经纪会员、投资者及指定提货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 第二章 提货申请

    • 第三条 藏品提货是指投资者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提货的申请并完成实物提货的过程。
    • 第四条 实物提货应当在规定的提货期内完成。提货期是指提货申请日至实物提货完成日。
    • 第五条 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提货申请,内容包括: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提货件数、提货数量及指定提货仓库名等。
    • 第六条 申请提交成功后,投资者所持有的邮币卡藏品进入待提货状态。
    • 第七条 投资者在提交提货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申请进行撤销指令操作,则本次提货申请取消。
    • 第八条 本中心在接到投资者的提货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审核,审核无误后,该申请单进入提货状态,江苏省文交所安排其提货。
  • 第三章 提货

    • 第九条 对已审核通过的提货申请,本中心将与提出提货申请的投资者进行确认,通知投资者具体提货时间、提货地点等相关事宜;若为机构投资者,本中心将联系该机构预留的授权代表人,通知投资者具体提货时间、提货地点等相关事宜。
    • 第十条 投资者在其经纪会员陪同下,在本中心指定提货日和指定提货地点办理提货,本中心仓库办理提货的时间:指定提货日的09:45-16:00。
    • 第十一条 投资者(自然人)在办理实物提货时所需的文件为:
    • 《提货单》打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原件与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在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授权书。机构投资者在办理实物提货时所需的全套文件为:《提货单》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提货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正反面复印件。
    • 第十二条 江苏省文交所在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及《提货单》后,投资者须缴纳一定的提货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江苏省文交所公告为准。
    • 第十三条 投资者提出提货申请后,若在指定的提货时间内未办理实际的实物提货,视为该《提货单》作废,投资者自行在交易系统内办理《提货单》撤销手续,其对应的藏品将被解除锁定。
  • 第四章 验收

    • 第十四条 江苏省文交所组织提货藏品鉴定专家、投资者、经纪会员共同对所提藏品进行验收。
    • 第十五条 江苏省文交所工作人员在经纪会员见证下,将藏品移交给投资者,投资者当场验收。如投资者对提货品相无异议的,填写《提货验审单》,并签字确认,则本次提货结束。
    • 第十六条 投资者当场验货后,若对提货品相有异议的,应进行当场举证,并在提货当日向江苏省文交所提出有异议的书面申请,经现场鉴定专家鉴定后,如提货藏品确实存在品相问题,江苏省文交所将在提货当日再次安排投资者进行提货。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投资者对所提货商品无异议,江苏省文交所不再受理对提货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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