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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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09

为规范对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文交所”)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有序的交易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旨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凡申请成为省文交所的会员,均被视为已经阅读、理解会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同意接受所有条款的约束,并且均应当承认并遵守省文交所公示的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的全部规定。
    • 第二条 省文交所实行会员分类管理。
    • 第三条 会员在省文交所从事各种交易活动,不得擅自超越会员业务范围和权限。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年检等事项均由会员管理办法规定。
  • 第二章 会员分类

    • 第四条 会员按业务属性分为两类:经纪会员、服务会员。
    • 第五条 会员定义:
      • (一)经纪会员:是指符合省文交所经纪会员标准,协助省文交所为交易藏品提供市场推广、发展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藏品推荐资格的法人主体。它主要为省文交所交易品种所属相关行业中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在省文交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内从事代理发展投资者等业务。
      • (二)服务会员:是指符合省文交所服务会员标准,并经省文交所审核通过,依法在省文交所平台上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鉴定、保险、担保、拍卖、资金托管、实物托管和招投标等服务的经济组织。
  • 第三章 会员资格

    • 第六条 申请成为省文交所经纪会员的资格条件:
      • (一) 普通经纪会员条件:
        • 1、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从事经纪业务范围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且已全部缴足;
        • 3、缴纳相关会员费用;
        •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运营设施和网络交易设施;
        •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7、对省文交所的经营模式、业务模式以及经纪业务等有充分的认识;
        • 8、对文化产权市场有较深的市场认知与风险了解,具有投资领域的投资经验,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 9、省文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具有藏品推荐资格的经纪会员另需具备以下条件:
        • 1、能有效整合藏品市场资源,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 2、注册资本需达到500万以上;
        • 3、具备较完善的运营团队;
        • 4、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经营团队成员无违法、行业内无重大违纪行为。
    • 第七条 申请成为省文交所服务会员的资格条件:
      • (一)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 (二)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或省文交所认可的资质证明文件;
      •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五)缴纳相关会员费用;
      • (六)省文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会员资格可以申请转让。
  • 第四章 会员申请

    • 第九条 申请成为省文交所会员应提交的资料(以下文件加盖公章):
      • (一)阅读并签署《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合作协议》等文件;
      • (二)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已三证合一,请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
      •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四)业务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五)业务代表授权书;
      • (六)其它省文交所要求的相关资料。
    • 第十条 申请成为省文交所服务会员的,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专业资质相关证书复印件。
    • 第十一条 入会申请程序
      • (一)省文交所在收到入会申请后进行审核,根据申请的会员类型分别审批,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入会的决定;
      • (二)省文交所在接到会员齐备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审核通过;
      • (三)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在收到入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会员费用并办理入会手续;
      • (四)省文交所对获得会员资格的,在省文交所网站上公告;
      • (五)省文交所对新入会的会员颁发《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证书》。
  •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一)会员的权利
        • 1、获得省文交所交易系统会员权限内的相关使用和查询功能;
        • 2、获得省文交所业务咨询及培训服务;
        • 3、符合条件可申请获得省文交所藏品推荐资格;
        • 4、依据本办法转让会员资格;
        • 5、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 (二)会员的义务
        •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
        • 2、遵守省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 3、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禁止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 4、会员资料有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文交所提交变更报告;
        • 5、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 6、不得将在省文交所从事的相关业务授权或委托他人;
        • 7、向省文交所缴纳相关会员费用;
        • 8、参加会员年检;
        • 9、接受省文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 第十三条 除十二条的规定外,经纪会员另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一)具有藏品推荐资格的经纪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 1、通过省文交所交易平台进行相关市场推广工作;
        • 2、在省文交所的相关规则制度范围内,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发投资者;
        • 3、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享受相应的收益;
        • 4、省文交所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 (二)经纪会员的义务
        • 1、普通经纪会员义务:
          • (1)遵守省文交所关于开展经纪业务的相关规则制度;
          • (2)在投资者办理省文交所开户等环节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3)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培训,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 (4)审核其所开发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5)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义务。
        • 2、具有藏品推荐资格的经纪会员还需具备以下义务:
          • (1)对推荐藏品具有一定市场资源整合能力;
          • (2)缴纳藏品推荐保证金;
          • (3)对推荐藏品在托管入库至退市期间的品相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藏品真假,入库后由于保管因素造成的除真假以外的品相受损原因除外);
          • (4)接受省文交所的监管。
    • 第十四条 除十二条的规定外,服务会员另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一)服务会员的权利
        • 1、依据省文交所的相关规则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鉴定、保险、担保、拍卖、资金托管、实物托管和招投标等专业服务;
        • 2、享有省文交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 (二)服务会员的义务
        • 1、遵守省文交所关于从事服务业务的相关规则制度;
        • 2、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 第六章 会员费用及风险保证金

    • 第十五条 省文交所会员费用包括会员入会费和会员管理费。
      • (一)会员入会费:是指会员成为省文交所会员时需缴纳的会员入会资格费。
      • (二)会员管理费:是指会员在省文交所平台从事相关业务、接受省文交所监督管理而需缴纳的费用。
    •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须向省文交所缴纳风险保证金(即藏品推荐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金额由省文交所另行确定。
    • 第十七条 会员费用收取标准由省文交所另文规定。
    •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申请费用中的会员入会费、第一年度会员管理费、经纪会员的风险保证金应在资格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付清。后续的会员管理费将按年缴纳,在会员资格每满一年的前30个交易日内缴纳下年度会员管理费
  • 第七章 会员管理

    • 第十九条 省文交所实行会员总量控制,会员可向省文交所申请资格转让或注销会员资格。
    •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交所更新提交有关资料:
      • (一)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变更;
      • (二)会员合并或分立、解散、破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变更;
      •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刑事犯罪的;
      • (四)其他需披露或告知省文交所的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会员经省文交所批准可以在省文交所转让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拟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提交入会申请相关文件。
    •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省文交所提出申请,经省文交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省文交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省文交所审核同意后方可注销该会员资格。
    • 第二十四条 省文交所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审,年审在每年的7—8月份进行,在规定时间内省文交所免费为会员办理年审手续;逾期办理年审的,省文交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二十五条 因会员的原因未能通过年审的,省文交所有权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年审手续或直接终止会员资格。在重新办理年审手续直至通过期间,会员资格将被中止。
    • 第二十六条 会员因违约、违反省文交所相关规定等情形而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入会费不予退还。
    • 第二十七条 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不能以会员名义从事任何业务活动。一旦发现,省文交所有权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理。会员资格被终止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会员入会费。
    • 第二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其在会员期间所产生的责任与义务将继续履行。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省文交所对会员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会员应当积极配合省文交所监管,对接受省文交所监管过程中所涉有关情况应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备查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和监管。
    • 第三十条 省文交所建立各类会员及业务代表人员的业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会员及业务代表人员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开披露。
    • 第三十一条 会员资格有效期间或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会员出现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省文交所相关规定、或有损省文交所信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违规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省文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理。因会员资格被终止的,已缴纳的会员费用不予退还。如给省文交所造成损失的,会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述会员应自行独立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诚实全面履约。在履行会员经纪合同或邮币卡实物推荐协议书等相关书面约定中发生违约行为的,由省文交所根据相关约定向会员追究违约责任。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省文交所主张赔偿责任。如因会员的违约行为致使省文交所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 第三十三条 会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省文交所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省文交所提出书面异议,省文交所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第三十四条 省文交所有权依照本规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对省文交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会员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省文交所的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公示于省文交所网站,并置备于省文交所供会员查阅、咨询。
    • 第三十六条 所有省文交所会员均视为已经充分知悉、理解及接受本办法所有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文交所负责修改及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6年8月份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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