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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银商通业务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2015-10-09

重要提示:请乙方认真阅读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              (投资者,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银商通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各方的声明
一、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银行业务资格;
2.甲方开办该项业务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具有合法的从事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投资的情形;
2.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变更银商通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乙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及转账风险。
第二条 银商通业务签约
一、乙方使用本服务前,须已与委托的交易市场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取得交易市场的资金账户;乙方签约的交易市场须已与甲方及/或甲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银商通合作协议。
二、乙方必须按甲方开户要求开办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个人投资者为太平洋借记卡,以下同)。
三、乙方(个人投资者)可经甲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自助申请办理本业务签约手续,其中,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申请签约银商通功能之前,须已是开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且领用了安全认证工具的用户;乙方(机构投资者)可经甲方营业网点或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自助申请办理本业务签约手续,其中,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申请签约银商通功能之前,须已是已开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且领用了安全认证工具的用户。
四、乙方(个人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的介质为太平洋卡借记卡。乙方(个人投资者)到甲方经办网点申请开通银商通业务时,需提供在甲方开立的太平洋卡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已在交易市场开立的资金账户。
五、乙方(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的表现形式必须为银行对公结算账户。乙方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业务签约申请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乙方公章和预留印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乙方银商通专用结算账户和已在交易市场开立的资金账户。由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业务申请时,授权代理人需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乙方公章和预留印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乙方银商通专用结算账户和已在交易市场开立的资金账户。
六、乙方可与不同的交易市场建立银商通业务签约关系。
七、乙方申请签约银商通业务时,设定银商通业务的日累计最高入金金额(当日分渠道分次数累计从银行转向交易市场的资金总量)。
八、乙方要求建立与甲方的银商通业务关系时,甲方通过与交易市场系统实时连接验证资金账户密码无误后,打印业务受理通知书回单确认。
第三条 保证金的划转
一、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办理银商转账时,应遵循甲方的相关规定;乙方通过交易市场提供的渠道办理银商转账时,应遵循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
二、银商通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交易市场交易系统在甲方银商通系统中处于签到状态的系统开启时间。
三、乙方通过甲方渠道办理资金汇划业务时,甲方按相关渠道的业务规则及与乙方的约定进行身份验证。乙方通过交易市场发起资金汇划业务时,乙方在此确认,凡乙方签约的交易市场按该交易市场与甲方约定方式发送至甲方的乙方银商通业务请求,均视为交易市场代理乙方发出,甲方收到后按照该请求划款,无需校验乙方的银行账户密码。如因交易市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行为错误致使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的出金(市场转银行)限额由乙方与交易市场商定,由交易市场方控制。乙方应在交易市场为其设置的可提资金余额、每笔可转出资金的最大限额、每日累计可转出的资金额以及其他控制条件下办理资金划转。上述控制条件由交易市场负责向乙方解释,乙方出入金指令因不符合交易市场控制条件而不能执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资金转账数据以甲方数据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六、乙方通过银商通业务与交易市场资金账户进行出入金业务,需要按照甲方的标准交纳相应手续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甲方总部对外公示的现行《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标准执行。
第四条 变更和撤销
一、乙方需变更银商通日累计最高入金金额、撤销银商通签约关系的,应持要求资料至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乙方(个人投资者)需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四点执行,乙方(机构投资者)需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五点执行。乙方(个人投资者)是已开通甲方网上银行且领用了安全认证工具的用户的,可选择登陆甲方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变更银商通日累计最高入金金额、撤销银商通签约关系;乙方(机构投资者)是已开通甲方网上银行且领用了安全认证工具的用户的,可选择登陆甲方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变更银商通日累计最高入金金额。
二、乙方若当日有银商通转账申请发生,次日方可撤销与交易市场的银商通系统业务关系。
三、乙方(个人投资者)因遗失太平洋卡或进行太平洋卡升级发生换卡,需在甲方营业网点撤销原卡与交易市场的银商通签约关系,再办理新卡与交易市场的银商通签约关系。乙方(机构投资者)拟将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必须先撤销原结算账户与交易市场的签约关系,如因乙方未撤销关系而销户造成的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 协议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甲方需按国家法律法规、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与交易市场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划转乙方的资金。
二、甲方应对乙方的账户信息、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三、乙方应注意银行账户交易密码和交通银行网银安全认证工具的保密。任何使用乙方银行账户交易密码(个人投资者)或任何使用乙方交通银行网银安全认证工具进行的转账均视为有效的乙方指令,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系统升级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无法按约定为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与交易市场以及甲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五、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或乙方设定的转账限额等条件办理银商转账业务时,对因此导致的错划、少划或其他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执行划款指令时因乙方银行账户或市场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拒绝执行,对未扣划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由于银商转账造成的差错事故,需要乙方所在交易市场根据甲方对账数据对乙方的资金账户进行调账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七、甲方银商通系统仅提供资金汇划服务,甲方对乙方已划转至交易市场客户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在正面《交通银行银商通业务申请书》按以下约定签署后生效:(1)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签字;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2)甲方加盖单位印章。
第七条 附则
一、如甲方与乙方委托的交易市场之间的交通银行银商通协议终止的,本协议立即终止。本协议终止,甲方和交易市场应在其协议终止前10天在其营业网点和网页上公告,因交易市场丧失交易资格或破产导致终止的除外。
二、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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